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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新电池法规(EU) 2023/1542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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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新电池法规(EU)2023/1542正式发布。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了新版电池法规(EU)2023/1542,新法规将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原电池指令2006/66/EC将于2025年8月18日起废除。详情可参见往期推文《重大更新!欧盟发布新的电池法规(EU)2023/1542!》。本次将针对新电池法规中便携式电池部分的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职责归属
“生产商”是指任何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无论使用何种销售技术,包括通过远程合同:
“制造商”是指制造电池或设计或制造电池并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销售该电池或将其投入使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生产者责任延伸授权代表”是指在生产商将电池投放市场的成员国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
根据以上定义,电池产品生产者,由于其将产品投入欧盟市场,也需作为生产者承担相应的义务,但避免“double chargeable”,如电池制造商已完成相应义务并在电池标识相应制造商信息,则电池生产者无须重复完成相应义务。
便携式电池制造商的义务
电池需符合的要求:
法规(EC)No 1907/2006附件XVII和电池法规附件I的要求:
a)从2027年2月18日起,便携式电池需具备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同时产品需确保安全;
b)从2028年8月18日起,便携式电池的性能和耐用性要求(法规附件III)额定容量、充电保持率、充电恢复、循环耐久性、抗泄漏性等
标识和标签
a)一般信息:所有电池标签上应附有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型、制造地点(电池制造厂)、生产日期(年月)、重量、化学组成、铅镉汞以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可用灭火器、质量占比0.1%以上的电池的关键原材料等10项内容;
b)容量信息:可充电便携式电池、LMT电池和SLI电池应在标签上标明容量信息,且不可充电的便携式电池还应标明最小平均持续放电时间且标明“不可充电”;
c)二维码:电池应附二维码,对于不同类型电池,二维码包含的信息应不同;自2027年2月18日起实行,
d)电池单独收集符号:垃圾桶标识,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应在垃圾桶标识下增加相应的化学元素符号;应至少覆盖电池最大一侧面积的3%,最大尺寸为5×5厘米。
e)CE标识:所有电池在投放市场前应加贴CE标识。
CE合格评定
便携式电池的合格评定应按照下列程序之一进行:
对于批量生产的电池: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a)制备技术文档,并包括风险分析和评估,电池一般描述、组件、子组件和电路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方案、标签样本、协调标准清单、设计计算和验证试验结果,和技术文档中的证明文件、测试报告
b)生产过程质量监控结果
c)CE符合性声明
d)授权代表
“Module D1–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
a)制备技术文档,并包括风险分析和评估,电池一般描述、组件、子组件和电路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方案、标签样本、协调标准清单、设计计算和验证试验结果,和技术文档中的证明文件、测试报告、碳足迹类别研究、回收成分份额研究
b)有关电池的生产、最终产品检验和测试运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监督结果
c)质量体系
d)公告机构审核
e)CE符合性声明
f)授权代表
对于非系列制造的电池: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a)制备技术文档,并包括风险分析和评估,电池一般描述、组件、子组件和电路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方案、标签样本、协调标准清单、设计计算和验证试验结果,和技术文档中的证明文件、测试报告
b)生产过程质量监控结果
c)CE符合性声明
d)授权代表
“Module G–基于单元验证的符合性”,附件VIII的C部分。
a)制备技术文档,并包括风险分析和评估,电池一般描述、组件、子组件和电路概念设计、制造图纸和方案、标签样本、协调标准清单、设计计算和验证试验结果,和技术文档中的证明文件、测试报告、碳足迹类别研究、回收成分份额研究
b)生产过程质量监控结果
c)公告机构审核,有指定机构应就所进行的检查、计算、测量和测试签发合格证书,并应将其识别号贴在批准的电池上,
d)CE符合性声明
e)授权代表
不同的合格评定模式,对应不同的程序进行合格评定,模式A不需要公告机构参与。模式D1和模式G需要由公告机构发证。便携式电池可选择模式A。
目前便携式电池未实行碳足迹的要求。但到2030年12月31日,欧盟委员会将会评估将碳足迹相关要求扩展到便携式电池的可行性。
新电池法规的发布,更大程度地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电池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可持续、高性能以及高安全。但同时也给电池相关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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