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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欧盟在环保方面的最新指令。
(1)能耗产品(“Energy-using Products,简称EuP”):是指依靠能源输入(电力、石化及再生燃料)才能操作,以及那些用来发动、运送及测量该能源的上市产品。这还包括单独耗能的部件成品(dependant part),以及用电产品内的部件(incorporated part)。
(2)实施方法(“Implementation measures”)是指本指令所指的生态化设计规定方法。
(4)生态档案(“Ecological profile”)是指一种记述说明(description),涵盖该EuP产品整个生命周期阶段的投入与产出(如原料、排放及废弃物)。这些投入/产出在环境冲击角度而言最为显著,以及它们的数量可以被计算。
(6)一般生态化设计规定(“Generic 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在生态档案中的任何一种生态化设计规定,而这无须符合某种特定环境方面的需求。
(7)特定生态化设计规定(“Specific 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一种EuP产品的某个环境方面的可量化/可量测的生态化设计规定,如在使用时的耗能(以能源投入/绩效产出作为计算单位)。
2005年7月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制定能耗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32/EC(以下简称EuP指令),它作为集成产品策略(IPP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对环境影响的潜在可能性,涉及其各个阶段相关人员,对各种产品确定责任和提供开放式工具)框架的一部分,考虑了产品在整个生命循环周期对资源能量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该指令还同时对理事会92/42/EEC(关于新的燃气或使用液体燃料热水锅炉能效要求的指令)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6/57/EC(关于家用电冰箱、冷冻柜及其组合件能效要求的指令)及2000/55/EC(关于荧光灯镇流器能效要求的指令)进行了修订。自公布起20日(8月11日),2005/32/EC(EuP指令)正式生效,并规定会员国应在2007年8月11日前完成符合本指令所需的国内立法及行政规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的关注程度也与日俱增。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越来越多的考虑环保方面的因素,以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使用能源产品(EuP)一般认为在生产、配送、使用、废弃阶段都会对环境造成若干影响,如气候变迁、能源和资源消耗、产生一般及毒性废弃物等问题。根据德国环保署(2000),超过80%的环境冲击跟产品设计有关,也就是在产品开发阶段若能考虑环境冲击,便能改善该产品的环境绩效。近年来,电器产品对环境的影响渐渐受到重视,各国纷纷制定产品环境绩效改善目标和标准,这种趋势正是欧盟目前规范此电器环境化设计指令的基础。
欧盟执委会在完成其内部草拟程序,并经内部会议通过后,在2003年8月1日向欧洲议会提出EuP指令草案,案经欧洲议会主席于同年9月1日交付环境、公共健康及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审查,并送请产业、外贸、研究与能源委员会及法制与内部市场委员会征询意见,在2004年4月20日完成全会一读,并予大幅增修。欧洲议会已咨请执委会根据其增修内容对原草案进行实质修改,或代以新版草案,再提请该会审查。
该指令的提出旨在创造一个完整的法规架构,作为产品环境化设计的基础,并希望由该指令达成以下四个主要目标:
2. 提升这些产品的全面环境绩效,以保护环境;
3. 有助于能源的稳定供应,并提升欧盟经济体的竞争力;
4.保护工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2003年9月:委员会将提案呈交能源理事会
2003年10月20日:欧盟议会工业委员会发表关于该草案的意见
2004年1月13日:能源理事会就草案摘要进行讨论
2004年1月29日: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决定被提议的修改意见的最终期限
2004年2月5日:委员会公布草案修订版本
2004年2月17日:采用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修改报告
2004年3月10日:欧洲议会全体讨论
2004年6月29日:与能源理事会达成行政协议
2005年3月: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内部讨论
2005年4月:欧洲议会全体议案二读
2005年7月6日:最后文本采用
2007年8月11日:各成员国将指令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
EUP中文版本
第二十三条
审查:
在本指令被采纳之后的五年之内,执委会应针对本指令之相关内容与实施措施进行审查,并在有必要时提出修改提案。
第二十四条
保密性:
依据第11条与附件一第二部分所要求厂商提供之资讯,应考虑其商业敏感资讯之保密性。
第二十五条
实施:
会员国应在本指令生效之后的两年内使其相对应之国家法规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生效:
本指令将在欧盟公报上公告后的第20天时开始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受文者为各会员国。
附件一
设定通用环保设计要求事项之方法(参照第十五条)
第一部分:
(1)应鉴别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之重大环境考量面。
(2)对于每个阶段应评估:能源与资源之预期消耗量;对于空气/水体/土壤之预期污染物排放量;因为噪音/震动/辐射等所造成之预期污染;废弃物之预期产生量;进行资源/能源回收与再利用之可行性。
(3)使用下列参数于环境改善潜能之评估:产品体积/重量;使用之回收材料数量;能源/资源消耗量;危害性物质使用量;使用/维修所需之消耗品;回收/再利用之容易性;回收组件纳入程度;避免使用会妨碍进行回收之技术;废弃物产生量;对空气/水体/土壤之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部分:
与资讯提供相关之要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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