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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cation News - 歐盟公告新的電池指令2006/66/EC

浏览次数: | 2010-06-0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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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rtification News - 歐盟公告新的電池指令2006/66/EC

  歐盟委員會已於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並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現行之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此指令主要目的為調和各會員國關於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措施,減少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衝擊,因而促進地球環境之維護。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此指令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之措施,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之最高標準。另外,此指令也規定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以及電池易於拆除之設計…等責任。歐盟各會員國必須於2008年9月26日以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此指令的重點如下:

  一、指令目的

  根據第一條規定,此指令目的在規範並禁止含

  有危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置於市場銷售,並

  具體訂定收集、處理、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

  蓄電池之相關規範,進而提高廢電池及蓄電池

  之回收及再利用率。

  二、適用範圍

  根據第二條規定,此指令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電

  池及蓄電池,無論其形狀、體積、重量、材質

  成分或使用。

  三、禁止銷售

  根據第四條規定自2008 年9月26日起,會員國

  應禁止下列電池置於市場銷售:

  鎘含量超過0.002 ﹪的攜帶式電池或蓄電池 (使用於緊急警報系統、醫療設備以及無線電動工具者除外);

  汞含量超過0.0005 ﹪的所有電池或蓄電池 (汞含量小於2﹪的鈕扣電池除外)。

  四、回收目標

  根據第十條規定,會員國應於此指令實施後之

  第5年首次統計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回收率

  (collection rate)。會員國應達成下列「最小回

  收率」(minimum collection rates):

  應於2012年9月26日之前達成25﹪(按當年度回收量除以電池過去三年之平均銷售量計)。

  應於2016年9月26日之前達成45﹪。

  五、處理與回收

  根據第十二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於2009年9

  月26日之前,生產者或第三者應以保護人類健

  康及地球環境為前提,建立廢電池及廢蓄電池

  之「處理與回收」(Treatment and Recycling)

  體系,關於「處理與回收」的規範須符合此指

  令附件三之規定。另外,依照電池分類而言,

  會員國應於2010年9月26日之前達成下列各種

  類電池之「最小回收率」(minimum recycling efficiencies):

  鎳鎘電池及蓄電池(nickel-cadmium batteries andaccumulators)應達成75﹪(按平均重量計)。

  鉛酸電池及蓄電池(lead-acid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應達成65﹪。

  其它廢電池及蓄電池(other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應達成50﹪。

  六、財務責任

  根據第十六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負起

  廢電池回收工作之財務責任。

  七、登記制度

  根據第十七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向主

  管機關辦理登記。

  八、標示

  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會員國應確保生產者向

  消費者提供易於辨識之標示,其內容如下:

  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蓄電池及電池組適當標示此指令附件二的符號(垃圾桶畫叉) 。

  會員國應確保所有電池及蓄電池自2009年9月26日起提供易於辨識之「容量」標示。

  鎘含量超過0.002 ﹪、鉛含量超過0.004 ﹪及汞含量超過0.0005﹪的電池、蓄電池及鈕扣電池應標示重金屬之化學符號:Cd, Pb orHg。化學符號應印刷於此指令附件二之垃圾桶畫叉標示下方。

  九、罰則

  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會員國應訂定關於違反

  規定之罰則。

  十、過渡

  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會員國應於2008年9月

  26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十一、廢止日期

  根據第二十八條規定,第91/157/EEC號「含

  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自2008

  年9月26日起廢止。

  十二、生效日期

  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定,第2006/66/EC號指令自

  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2006年9月26日)之日起

  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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