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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认证重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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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认证(有害物质限用指令)已定于2006年7月1日付诸实施,自该日起,所有在欧洲销售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限用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指令中的严格规定,也就是进行ROHS检测。
RoHS认证指令第6条要求欧盟委员会(EC)对RoHS指令进行审议,并考虑必要的变更。变更内容根据ROHS认证专家的建议,以及ROHS认证咨询的问题的研究。
以下是深圳准测检测认证机构为您提供的ROHS认证指令的变更内容,让您时刻了解ROHS检测的最新动态。
ROHS认证变更内容:
1、背景:与RoHS认证原指令不同的是,欧盟委员会目前须将《里斯本战略规划》的目标纳入其考虑范围,从而使环境战略的制定能够涵盖经济增长和就业。另一项重大变更是RoHS检测有害物质限令只有在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不可接受之危害时方可实行,而之前则仅以预防为主。
2、范围:RoHS认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且与WEEE指令范围不再有关联。新的《附件1》包括两个新增类别:“8.医疗器材”和“9.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用监视和控制仪器”。军用设备以及不属于本范围的设备现已明确排除在RoHS之外。《附件2》也加入了部份内容,作为所包括产品的综合列表,且欧盟委员会有权对该表进行修改。
所有这些变更均有助于明确所述范围,并避免欧盟(EU)内部的不同解释。。
RoHS检测指令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修改后的指令明确说明,“适用于共同体市场”,所增加的“共同体”一词用以确保各成员国不会将其解释为其国内市场。新增的两个类别“8.医疗”和“9.监视和控制仪器”自2014年1月1日起将纳入指令范围,而体外诊断医疗器材和工业用监视和控制仪器则将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纳入该范围。委员会正在审议是否于2020年1月1日前将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材纳入指令范围内。
3、定义:很多定义都予以明确,尤其是均质材料和最大浓度值。尽管定义与之前相同,但其文字中所包括的内容减少了出现不同解释的风险。新的定义还包括:“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合格评定”、医疗器材和工业用监视和控制仪器的类型。
备件豁免也进行了修订,以采用“维修视同生产活动”的原则。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可用于获得豁免、并在期满前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4、其他物质:如其他RoHS物质可能引起不可接受的危害,则会被限用。这些物质将采用REACH方法进行检查,且所列出的四种其他物质应予以优先评定。这四种物质分别是六溴环十二烷(HBCDD)、二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它们都属于REACH候选列表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
HBCDD的主要用途是作为聚苯乙烯的阻燃剂,而另外三种则用作PVC和某些类型的柔性粘合剂和墨水中的增塑剂。欧盟委员会未来可能还会在《附件4》中增加RoHS限用的其他物质。
5、义务:提议明确了要求达到RoHS认证标准的责任人,这包括制造商(包括委托他人生产产品的组织)、进口商和经销商。提议还明确要求样品测试,且产品必须标注指定信息。。
6、合规示范:RoHS认证将成为规范CE标注的指令。制造商需要根据暂未成文的标准进行一致性评定。其步骤应根据近期实行的欧盟委员会指令768/2008/EC和765/2008/EC规范。该指令和规范甚为复杂,其中对如何进行一致性评定以及有关合规的其他方面进行了说明。根据未成文协调标准的测试和测量方法进行评定的电气设备可视为符合本指令的要求。。
7、强制执行:根据欧盟条例765/2008第15–29条,予以强制执行。这使得欧盟RoHS认证执法机构之间的联络得以正规化,并保证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
RoHS认证指令第6条要求欧盟委员会(EC)对RoHS指令进行审议,并考虑必要的变更。变更内容根据ROHS认证专家的建议,以及ROHS认证咨询的问题的研究。
以下是深圳准测检测认证机构为您提供的ROHS认证指令的变更内容,让您时刻了解ROHS检测的最新动态。
ROHS认证变更内容:
1、背景:与RoHS认证原指令不同的是,欧盟委员会目前须将《里斯本战略规划》的目标纳入其考虑范围,从而使环境战略的制定能够涵盖经济增长和就业。另一项重大变更是RoHS检测有害物质限令只有在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不可接受之危害时方可实行,而之前则仅以预防为主。
2、范围:RoHS认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且与WEEE指令范围不再有关联。新的《附件1》包括两个新增类别:“8.医疗器材”和“9.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用监视和控制仪器”。军用设备以及不属于本范围的设备现已明确排除在RoHS之外。《附件2》也加入了部份内容,作为所包括产品的综合列表,且欧盟委员会有权对该表进行修改。
所有这些变更均有助于明确所述范围,并避免欧盟(EU)内部的不同解释。。
RoHS检测指令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修改后的指令明确说明,“适用于共同体市场”,所增加的“共同体”一词用以确保各成员国不会将其解释为其国内市场。新增的两个类别“8.医疗”和“9.监视和控制仪器”自2014年1月1日起将纳入指令范围,而体外诊断医疗器材和工业用监视和控制仪器则将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纳入该范围。委员会正在审议是否于2020年1月1日前将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材纳入指令范围内。
3、定义:很多定义都予以明确,尤其是均质材料和最大浓度值。尽管定义与之前相同,但其文字中所包括的内容减少了出现不同解释的风险。新的定义还包括:“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合格评定”、医疗器材和工业用监视和控制仪器的类型。
备件豁免也进行了修订,以采用“维修视同生产活动”的原则。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可用于获得豁免、并在期满前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4、其他物质:如其他RoHS物质可能引起不可接受的危害,则会被限用。这些物质将采用REACH方法进行检查,且所列出的四种其他物质应予以优先评定。这四种物质分别是六溴环十二烷(HBCDD)、二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它们都属于REACH候选列表中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
HBCDD的主要用途是作为聚苯乙烯的阻燃剂,而另外三种则用作PVC和某些类型的柔性粘合剂和墨水中的增塑剂。欧盟委员会未来可能还会在《附件4》中增加RoHS限用的其他物质。
5、义务:提议明确了要求达到RoHS认证标准的责任人,这包括制造商(包括委托他人生产产品的组织)、进口商和经销商。提议还明确要求样品测试,且产品必须标注指定信息。。
6、合规示范:RoHS认证将成为规范CE标注的指令。制造商需要根据暂未成文的标准进行一致性评定。其步骤应根据近期实行的欧盟委员会指令768/2008/EC和765/2008/EC规范。该指令和规范甚为复杂,其中对如何进行一致性评定以及有关合规的其他方面进行了说明。根据未成文协调标准的测试和测量方法进行评定的电气设备可视为符合本指令的要求。。
7、强制执行:根据欧盟条例765/2008第15–29条,予以强制执行。这使得欧盟RoHS认证执法机构之间的联络得以正规化,并保证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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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词:欧盟,RoHS,认证,变更